岳塘新聞網8月20日訊(通訊員:張定強 劉少如 馮慶)朋友聚會吃夜宵喝啤酒很正常,但因此而致人死亡的情況極為罕見,參與吃夜宵的十幾個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湘潭市可能是首例。近日,湘潭市岳塘區(qū)發(fā)生了一起朋友聚會吃夜宵喝酒后在回家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悲劇,這起悲劇引發(fā)的民事侵權責任糾紛經湘潭市岳塘區(qū)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(簡稱岳塘區(qū)聯合調委會)調解得到妥善解決。
2019年8月2日,一幫90后籃球愛好者相約在岳塘區(qū)某小學體育館進行籃球比賽,向某受朋友之邀參與其中,當晚進行了一場激烈的籃球賽。賽后,部分參賽者自行離場。大約22時30分,13名球友自發(fā)來到岳塘區(qū)板塘鋪宵夜攤吃夜宵喝啤酒,期間無人故意勸酒但很開心,之后有部分人陸續(xù)離開,剩下人員趁著興繼續(xù)吃喝聊天。
8月3日凌晨1時45分,向某及其朋友吃完宵夜準備回家,考慮倆人均已喝酒不能駕駛車輛,球友請了一名代駕司機駕駛向某朋友的小車,球友們將他倆送上代駕車輛后也相繼回家。該車行至岳塘區(qū)芙蓉農貿市場附近時,向某要求下車。下車后,向某在芙蓉農貿市場處駕駛自己的二輪摩托車回家,當向某行至高新區(qū)水笑山莊路段時,撞上路邊燈桿,造成向某當場死亡。
悲劇發(fā)生后,死者親屬認為,向某是受其朋友之邀參加活動,且共同吃宵夜的人員明知向某喝了酒,其思維自控能力明顯降低,而沒有將其安全護送回家,并在半路上允許向某下車獨自騎摩托車,導致向某單獨回家途中意外死亡,共同吃宵夜的所有人員都應承擔主要法律民事賠償責任,要求賠償數十萬元。共同吃宵夜的人員則主張,向某是與其朋友一起來的,球員中有很多人與向某只有一面之緣,宵夜中也沒有人故意勸酒,喝酒都是自愿行為。回家時出于安全考慮也請了代駕司機,且送其上車后離開。途中他私自下車后換騎二輪摩托車回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,他自己對此應當承擔主要法律民事責任。雙方人員協(xié)商不果,遂共同向岳塘區(qū)聯合調委會申請調處。
受理糾紛后,人民調解員劉少如、馮慶向雙方當事人詳細了解了事發(fā)經過和訴求,為雙方宣講了《民法總則》《侵權責任法》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詳細分析了雙方在這起糾紛中應承擔的責任。指出:此糾紛中共同吃宵夜人員一起盡興喝酒,向某飲酒過量,神志不清,對自己的行為失去了控制能力。之前的球友現在的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(yī)院或安全護送回家,沒有盡到安全照顧義務。特別是其朋友在向某喝酒后明知其駕駛摩托車可能發(fā)生交通事故卻不加阻止,放任其獨自一人駕駛摩托車,未盡到安全護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的義務,從而導致向某死亡的交通事故,故共同宵夜人員都存在過錯,根據他們的具體情形確定過錯的大小,均需承擔不同程度的賠償責任。向某為成年人,對于飲酒過量和酒后駕車所可能導致的后果應當明知,但其對自身的安全保護卻沒有足夠注意,在坐上代駕車后,途中仍要求下車,自己騎摩托車回家,后撞上路邊燈桿致死,故向某的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,其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。經調解員多次反復耐心調解,最終雙方達成協(xié)議:12名共同宵夜人員承擔2000-25000元不等的賠償,共計賠償向某家屬人民幣150000余元,雙方互不追責。目前,該協(xié)議業(yè)已履行完畢,并獲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司法確認。
調解員提醒:過量飲酒會對身體造成傷害,酒后駕駛車輛更是違法行為、危險行為。共同飲酒中,如果飲酒后出事,有四種情況勸酒者要承擔法律責任: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;強迫性勸酒;酒后進行駕車、游泳、劇烈運動等未加以勸阻;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。希望大家在飲酒時注意一個“度”,不能過度飲酒,更不能故意勸酒,否則將對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責編:admin
來源:岳塘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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